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舞台灯光设计的基本原则

作者:炫道  来源:炫道  关健词:舞台灯光设计的基本原则  时间:2016-06-14  返回上一页>>
1.面光桥应符合下列规定
(1)第一道面光桥的位置,应使光轴射到台口线与台面的夹角为45°~50°;
(2)第二道面光桥的位置,应使光轴射到大台唇边沿或升降乐池前边沿与台面的夹角为45°~50°;
(3)面光桥除灯具所占用的空间外,其通行和工作宽度:甲等剧场不得小于1.20m;乙、丙等剧场不得小于1.00m;
(4)面光桥的通行高度,不应低于1.80m;
(5)面光桥的长度不应小于台口宽度,下部应设50mm高的挡板,灯具的射光口净高不应小于0.80m,也不得大于1.00m;
(6)射光口必须设金属护网,固定护网的构件不得遮挡光柱射向表演区;护网孔径宜为35~45mm,铅丝直径不应大于1.0mm;
(7)面光桥挂灯杆的净高宜为1.00m。两排挂灯杆的位置由舞台工艺确定;
(8)甲等剧场可根据需要设第三道或第四道面光桥,乙、丙等剧场,如未设升降乐池,面光桥可只设1道。
2.耳光室应符合下列规定:
(1)第一道耳光室位置应使灯具光轴经台口边沿,射向表演区的水平投影与舞台中轴线所形成的水平夹角不应大于45°,并应使边座观众能看到台口侧边框,不影响台口扬声器传声;
(2)耳光室宜分层设置,第一层底部应高出舞台面2.50m;
(3)耳光室每层净高不应低于2.10m,射光口净宽:甲、乙等剧场不应小于1.20m,丙等剧场不应小于1.00m;
(4)射光口应设金属护网及应符合本规范第6.4.1条第6款规定;
(5)甲等剧场可根据表演区前移的需要,设2道或3道耳光室;乙、丙等剧场当未设升降乐池时,可只设1道耳光室。
3.追光室应符合下列规定:
(1)追光室应设在楼座观众厅的后部,左右各1个,面积不宜小于8.00m2,进深和宽度均不得小于2.50m;
(2)追光室射光口的宽度、高度及下沿距地面距离应根据选用灯型进行计算;
(3)追光室的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.20m,室内应设置机械排风;
(4)甲等剧场应设追光室;乙、丙等剧场当不设追光室时,可在楼座观众厅后部或其他合适的位置预留追光电源,容量不得小于30A。
4.调光柜室应符合下列规定:
(1)调光柜室应靠近舞台,其面积应与舞台调光回路数量相适应,甲等剧场不得小于30m2;乙等剧场不得小于25m2;丙等剧场不得小于20m2;
(2)调光柜室室内净高不得小于2.50m,室内要有良好的通风。
5.调光回路应根据剧场类型和舞台大小配置。
甲等歌舞剧场不应于480回路;甲等话剧院不应小于360回路;甲等戏曲剧场不应小于240回路。除可调回路外,各灯区宜配置1~3路直通电源。甲等以上的剧场,每回路容量不得小于30A,乙等及以下剧场不得小于20A。
6.灯光配线应符合下列规定:
(1)由可控硅调光装置配出的舞台照明不宜采用多回路共用零线方式。当采用多回路共用零线方式时,则零线截面面积不应小于相线截面积;
(2)由可控硅调光装置配出的舞台照明线路应远离电声、电视及通讯等线路。当两种线路必须平行敷设时,其间距应大于1.00m,当垂直交叉时,其间距大于0.50m,并应采用屏蔽措施。
7.天幕地排灯区应设置相应调光回路,同时应设零线截面积不小于相线截面积的三相回路专用电源。其电源容量为:甲等剧场不得小于150A,乙等剧场不得小于100A,丙等剧场不得小于75A。
8.主台两侧的流动灯电源插座应分前、中、后设置在台板下带盖的专用电源盒内,盒内应按流动数量设置调光回路。
9.舞台侧光可安装在一层侧天桥上,舞台宽度在24m以上的甲、乙等剧场,可设置灯光吊笼或纵向灯光吊杆,数量和尺度应按舞台工艺确定。10.不设假台口的丙等剧场应在台口两侧设置柱光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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